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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罗俊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05号请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代表人:段金勇。被请求人:罗俊。请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留存于九江海事局的“弘洋6188”轮碰撞事故中的调查和沉船打捞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询问笔录、VTS监控信息数据、沉船打捞会议记录、沉船地水文资料及是否具备打捞条件的认定文书、沉没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等)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留存九江海事局的“弘洋6188”轮碰撞事故中的调查和沉船打捞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询问笔录、VTS监控信息数据、沉船打捞会议记录、沉船地水文资料及是否具备打捞条件的认定文书、沉没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等)予以提取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6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熊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