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赔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靳西桥与新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西桥,新沂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赔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西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成长,该市市长。上诉人靳西桥因诉新沂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西桥以与被上诉人新沂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西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靳西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