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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并经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3月12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31400XXX24937XXX(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老河口博大特种车辆改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9日,收款人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 良审 判 员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