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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齐素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健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