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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孟泽、薛贵芝等与许海山、赵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69号原告闫孟泽。系受害人闫玉珏父亲。原告薛贵芝。系受害人闫玉珏母亲。原告郭文太,系受害人闫玉珏丈夫。原告郭佳增。系受害人闫玉珏之子。法定代理人郭文太,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郭佳增之父。被告许海山,现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被告赵月涛。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公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太、郭佳增、闫孟泽、薛贵芝与被申请人许海山、赵月涛、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太、郭佳增、闫孟泽、薛贵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太、郭佳增、闫孟泽、薛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彦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韩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