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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宁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宁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谢志桂。被告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南宁市宁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凯路。法定代表人陈家木。原告谢志桂诉被告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宁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志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谢志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中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