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全选民与李同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全选民,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李同山,男,196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山的银行存款2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