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郑天海、王丽君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郑天海,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3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徐克加。被执行人郑天海。被执行人王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238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天海、王丽君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交通大厦13D室(所有权证号:010f48402)的一处房产。买受人蔡昌新(身份证号:××)以12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天海、王丽君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交通大厦13D室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蔡昌新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昌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昌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有违法建筑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原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