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鸿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发,罗亮生,徐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刘鸿发。被执行人:罗亮生。被执行人:徐达新。关于刘鸿发申请执行罗亮生、徐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罗亮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徐达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亮生负担案件受理费90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刘鸿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经查,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罗亮生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栋***房(证号:********号,面积199.47平方米)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17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罗亮生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另案[(2013)惠城法执字第1038号]已对被执行人罗亮生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本案从拍卖款项中提取536426.62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鸿发,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286元已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