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敬汉、陈清莲与吕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汉,陈清莲,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刘敬汉。申请执行人陈清莲。被执行人吕冬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冬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回转义务履行,即支付申请人款1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冬梅在银行的存款。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