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丽与邱杨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邱某甲,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未到庭)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恋爱,1989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3月29日生育男孩取名邱某乙,已独立生活,1992年6月29日生育女孩取名邱某丙,已独立生活。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输钱后就找原告要,原告不给被告就打原告,为此,原告被打住院二次。2015年2月2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昏迷。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邱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3月29日生育男孩取名邱某乙,1992年6月29日生育女孩取名邱某丙,二小孩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且被告有赌博的爱好,输钱后就找原告要,原告不给,被告就打原告。2015年2月2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因此导致夫妻关系淡薄。原告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病情证明书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做到互相沟通,是能够修复夫妻感情裂痕的。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顺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