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勤豪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勤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勤豪,男,200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邵红,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勤豪之祖母。申请人李勤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勤豪与被申请人刘海英系母子,2005年2月,被申请人刘海英与李龙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5年12月19日生下一男孩李勤豪,三个月后,被申请人刘海英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联系,2011年5月23日,李龙发因病去世,刘海英亦未回家办理丧事,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已超过三年,申请人故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英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刘海英,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与申请人李勤豪系母子关系,2005年2月,被申请人刘海英与李龙发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个男孩李勤豪,三个月后被申请人刘海英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外出,未再与家人联系,2011年5月23日,李龙发因病去世,刘海英亦未回家办理丧事,现刘海英下落不明已满九年,申请人故于2015年2月1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海英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海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海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勤豪之母刘海英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经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海英的公告并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可宣告被申请人刘海英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刘海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陈邵红为失踪人刘海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丹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