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兆乾与周仁荣、管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兆乾,周仁荣,管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沈兆乾。委托代理人何轩,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民红,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仁荣。被告管洋洋。原告沈兆乾与被告周仁荣、管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兆乾的委托代理人曾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仁荣、管洋洋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兆乾诉称:2014年4月,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4年4月23日、24日原告分两笔将借款5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两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在借款时将其所有的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XX花园XX号楼XX室抵押给原告,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获得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2、判令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仁荣、管洋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周仁荣、管洋洋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沈兆乾借款500000元;2014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周仁荣转账100000元;次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周仁荣转账400000元。为此被告周仁荣、管洋洋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原、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就被告周仁荣、管洋洋所有的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XX室房屋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书编号为昆房他证巴城字第28XXXX**号和28XXXX01号,房屋他项权利人均为原告沈兆乾,债权数额分别为40000元、460000元,期限均从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一份、转账凭证一份、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他项权证两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沈兆乾和被告周仁荣、管洋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引发纠纷,故责任在于被告周仁荣、管洋洋,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的责任。被告周仁荣、管洋洋以房屋所有权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即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XX室房屋(他项权证号28XXXX02和28XXXX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仁荣、管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兆乾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告周仁荣、管洋洋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判决义务,原告沈兆乾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周仁荣、管洋洋提供抵押担保的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XX室房屋(以抵押债权数额为限,他项权证号28XXXX02和28XXXX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490元,由被告周仁荣、管洋洋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在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沈中昊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陆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