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志国与李好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国,李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被执行人李好金,成年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好金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好金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