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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与姜忠芹、刘经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姜忠芹,刘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华强,主任。被执行人姜忠芹。被执行人刘经勇。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忠芹、刘经勇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烟牟商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