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闵永宏、闵言等与张建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永宏,闵言,闵楠,王彦文,张建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闵永宏,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村八组村民,住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申请执行人闵言,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闵永宏长女。申请执行人闵楠,女,200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闵永宏次女。法定代理人闵永宏,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村八组村民,住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申请执行人王彦文,男,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兴龙村二组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张家坡村125号。被执行人张建鲁,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迷村四组村民,住该村组。申请执行人闵永宏、闵言、闵楠、王彦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鲁给付其赔偿金73195.60元及案件受理费1478元,共计746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闵永宏、闵言、闵楠、王彦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五���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