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龙飞诉代志伟、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飞,代志伟,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刘龙飞,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代志伟,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梅,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飞诉被告代志伟、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龙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刘龙飞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