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志评、蔡清宝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志评,蔡清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509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志评,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清宝,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蔡志评、蔡清宝萍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3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蔡志评、蔡清宝萍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9760元交至本院祥芝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蔡志评、蔡清宝萍未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志评、蔡清宝萍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蔡志评、蔡清宝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