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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邹荣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荣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2号罪犯邹荣福,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荣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荣福在考核期内,于2012年7月因未按规定着囚服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夜间值星等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达标分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荣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