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小俊,王志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牟小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志莉,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小俊诉被告王志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小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牟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已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牟小俊负担。审判员 李发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