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民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日平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日平,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张日平。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炳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3月25日台州中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0008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台州市台金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有700万工程款被仙居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台州市台金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柒佰零柒万肆仟五佰陆拾肆元捌角肆分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