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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6号罪犯陈勇,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小学文化。2002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考核期内,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13年2月至5月担任号长每月奖1分,2013年10月稿件被刊用奖1分。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