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89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圣平,男。被执行人王永章,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章应付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章仅支付了1万元,后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卓 亮代理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