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荣财与王书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财,王书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李荣财,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书惠,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原告李荣财与被告王书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日,张新文由原告李荣财担保向榆林村的李荣亮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1%,张新文出具借据一份。2011年9月1日,催要借款时,张新文不在家,其妻王书惠偿还利息600.00元后,把借款日期改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5月12日,张新文由原告李荣财担保向榆林村的朱保荣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借款后,张新文出具借据一份。张新文于同年8月身亡,原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25000.00元后,向被告王书惠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书惠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书惠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张新文由原告李荣财担保向榆林村的李荣亮借款5000.00元,借款月利息为1%。借款后,张新文向李荣亮出具借据一份。2011年9月1日,原告催要借款时,张新文不在家,张新文之妻王书惠偿还利息600.00元,并把借款日期改为2011年9月1日,后原告把600.00元利息转交给李荣亮。2012年5月12日,张新文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由原告李荣财担保向榆林村的朱保荣借款20000.00元,借款月利息为1%。借款后,张新文向朱保荣出具借据一份。2012年9月,李荣亮找原告李荣财催要5000.00元借款时,因张新文已死亡,原告李荣财偿还5000.00元后,李荣亮把张新文出具的借据交给了原告李荣财。原告李荣财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两次偿还朱保荣20000.00元(每次10000.00元)后,朱保荣把张新文出具的借据交给了原告李荣财。原告李荣财持两借据找被告王书惠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王书惠与张新文系夫妻关系,张新文于2012年8月死亡。该债务发生在张新文与王书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实张新文借款的事实。20000.00元的借款,张新文用于偿还家庭债务,被告王书惠偿还了李荣亮借款的利息600.00元,说明被告王书惠对5000.00元借款的知情和认可。该两笔借款用于张新文与王书惠的家庭共同生活,且两笔借款发生在张新文与王书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两笔债务应该认定为张新文与王书惠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书惠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荣财在清偿李荣亮5000.00元及清偿朱保荣20000.00元后,取得了对张新文追偿其履行担保义务部分的权利,故原告李荣财要求被告王书惠偿还借款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书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惠偿还原告李荣财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0元,由被告王书惠负担425.00元,原告李荣财负担1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祥代理审判员  张丛丛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