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