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