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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季梦琪与王幸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梦琪,王幸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季梦琪。法定代理人季正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哲,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幸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国俊,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6号三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学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梦琪与被告王幸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方负担(此款原告方已预交90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季梦琪的法定代理人季正华450元)。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