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保明与张红丽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明,李玉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770号原告李保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友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荣,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及被告李玉荣的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李保明与被告李玉荣、张红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明的委托代理人谷友军、被告及被告李玉荣的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明诉称:2015年3月31日上午8点30分,被告李玉荣、张红丽带领家属到太子峪村委会民调办办公室,将张红丽丈夫遗像放在原告办公用的电脑前,并且二被告当众对原告进行辱骂。同年4月1日上午8点30分,二被告再次带领家属将花圈及带有对原告侮辱性言辞的横幅摆放在太子峪村委会的大门前及村委会院内,并张贴大字报,同时当众对原告进行了人格上的辱骂,时间长达4小时之久。太子峪村委会紧邻公交站,前边是繁华的交通道路,过往行人和车辆很多,二被告的行为引起广大村民及行人的围观、议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影响,致使原告失眠、情绪低落,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了重大损害,让不明情况的村民及行人议论纷纷,造成对原告误解、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综上,诉至法院要求:一、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李玉荣、张红丽辩称:我们不认可原告李保明说的事实。张红丽的丈夫李建良今年3月26日去世了,3月28日下葬,下葬当天下午我们去祖坟发现祖坟被周边场地的承租人李保明破坏了,到处都是生活垃圾、建设垃圾,污水管道直接对着我们祖坟排污水,祖坟上边还盖了厕所。回家后我们将此事告知家中老人,老人就给太子峪村委会打电话反映此事,太子峪村委会的调解室来了3个工作人员和我们一起去坟地,现场查看完之后,三位工作人员去我们家,认可祖坟被破坏的不成样了,问我们需要怎样的补偿,老人就说要赔礼道歉或者一些经济赔偿。3月29日晚上,李保明给李玉荣打电话,说要沟通此事,李玉荣让他来家里,李保明不来,后张红丽和李玉荣代表年迈80岁的父母去村委会调解室谈祖坟被破坏的事宜。李保明在商议调解方案时一直说“我接受不了”,然后就离开了,把我俩和一个工作人员留在了办公室,我们打电话给村委会主任,主任让我们30日早晨再去协商此事。30日当天,我们和李保明还是没达成一致意见。31日,我们又去了,张红丽和李建良夫妻感情很好,就一直抱着李建良的遗像,商量一半李保明又走了,张红丽坐到了李保明的椅子上,把遗像放在了李保明的电脑桌上,等了很久李保明还是没来,我们就去办公室找管理人员,当时比较匆忙就没有拿遗像。后我们又去领导办公室谈了半天,直到领导给李保明打电话,李保明才来,他来了以后说他都同意,我们写好了调解书他又反悔了、拒绝签字,当时我们也没有发生言语冲突。4月1日是李建良的头七,我们想早上去村委会商讨,然后按风俗去祭奠,花圈是为李建良准备的,谈的时候李保明同意赔偿20000元并赔礼道歉,我们认为此事解决了,在家等了一个月,就收到传票得知他告了我们。经审理查明:李建良系被告张红丽之夫、被告李玉荣之哥。2015年3月31日上午,李玉荣、张红丽因原告李保明承租场地导致二被告祖坟被破坏一事,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李保明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李保明离开办公室,后张红丽将李建良遗像摆放在李保明办公桌上的电脑前,直至晚上6点左右才将遗像带走。同年4月1日,二被告再次到太子峪村委会找李保明协商祖坟的相关事宜。通过李保明提交的视频资料可见,同日,李玉荣及家属带着花圈进入李保明办公室,且太子峪村委会门口摆放数个花圈,并贴有大字报“村委会工作人员党员李保明以权谋私在我家祖坟上私搭乱建丧尽天良欺压百姓丧尽天良”,经与二被告核实,大字报上反映的系其家祖坟问题,但二被告表示上述大字报并非其二人张贴,花圈是二被告及家人购买,因为当天是李建良的头七,殡葬用品系为祭奠李建良准备,不存在侮辱李保明之意。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一直是二被告代表家属与李保明协商祖坟一事。上述事实,有视频资料、照片、死亡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李玉荣、张红丽因家中祖坟问题与原告李保明产生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张红丽将丈夫李建良遗像放置在李保明办公桌的电脑前一天,李玉荣及家属将花圈带入李保明办公室,在太子峪村委会门口摆放花圈、张贴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大字报,势必会降低李保明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李保明名誉权的侵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李保明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理由正当、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李保明受有精神损害,其可以据此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李保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荣、张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保明书面道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李玉荣、张红丽负担);二、被告李玉荣、张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保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驳回原告李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李玉荣、张红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