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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