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程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程武,范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翁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程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武,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范利军,男,汉族,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股东,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程武、范利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公司、程武、范利军存款4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竺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