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毕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要求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林仔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泽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