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茆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刘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永祥,阜宁县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青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茆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