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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代建诉被告南京康瑞水陆联运有限公司、福州亿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南京康瑞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郊工业路北段550号第一层107室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92号原告,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康瑞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B-64。法定代表人蔡绍文。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郊工业路北段550号第一层107室。法定代表人高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康瑞水陆联运有限公司、福州亿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