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训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训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3号罪犯郑训兵,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训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训兵在考核期内,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由于该犯患有肾病综合症,长期住院治疗,能参加一些保洁劳动,在住院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任号房小组长,履行职责表现突出共奖7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得达标分19.8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训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