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苏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苏某,女,1991年7月23日生,满族,无业,住凌海市物资局正楼*单元***室。被告赵某,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五金楼*单元**号。原告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