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与平顶山市森源责任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平顶山市森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代表人梁书昌,组长。被告平顶山市森源责任有限公司。代表人武海仓。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与被告平顶山市森源责任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森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社区第二居民组负担。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