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唐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唐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9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机构代码:61594901-X被执行人唐勇兵。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勇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2012)梅证字第1151号公证书、(2015)鄂黄梅证字第6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勇兵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勇兵偿还借款本息22533.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房产、国土、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抵押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梅证字第115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唐勇兵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息2253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