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桂春与周景发、李金兰、周文龙、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春,周景发,李金兰,周文龙,韩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96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周景发,男,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金兰,女,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周文龙,男,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韩鹏飞,女,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景发、李金兰、周文龙、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2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