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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被告姚某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月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姚某于2008年5月25日出生。,由于被告经常酗酒,而且每次酒后都殴打原告,也训斥孩子,由于被且告长期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分家时公婆分给原、被告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集镇北街(三级站)自己盖造的五间房屋(已经拆迁,拆迁的房子尚未分配下来)拆迁的置换房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华西村林草一队5亩土地(在被告父亲名下)、拆迁补偿费和发放的租赁费计4440元及孩子的一份4440元(给孩子存起来待孩子以后大了自己处理);4、要求被告支付酒后对原告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同意;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我们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拆迁的房屋是我父母的,与我和原告没有关系;我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我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子姚某于2008年5月25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被告喝酒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事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陪嫁的29吋电视机一台;原告诉称中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不予认可。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一本、保证书一份附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事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被告姚某某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姚某,因被告姚某某现无工作且无收入,、母亲患有眼疾,、哥哥亦患有疾病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为了子女的权益,婚生子姚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为宜,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姚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过高,综合被告姚某某现无工作无收入及其家庭具体情况、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姚某某每月酌情支付婚生子姚某抚养费400元为宜。;原告张某某称要求分割分家时公婆分给原、被告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集镇北街(三级站)自己盖造的五间房屋(已经拆迁,拆迁的房子尚未分配下来)拆迁时的置换房屋(已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分配下来)、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华西村林草一队5亩土地(在被告父亲名下)、拆迁补偿费和和发放的租赁费计4440元及及孩子的一份4440元(给孩子存起来待孩子成年后自己处理),因原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财产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姚某某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分得婚后购买的双人床一张、陪嫁的29吋电视机一台,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姚昌林予以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因原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被告姚某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姚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姚某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姚某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姚某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姚某一次,原告张某某予以协助;三、双人床一张、29吋电视机一台及原告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姚某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