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彭跃辉与卓曾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跃辉,卓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彭跃辉,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卓曾明,男,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彭跃辉与被执行人卓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跃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卓曾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裁定从2015年6月起扣留被执行人在寿宁县财政局的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寿宁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寿宁支行的银行存款2800元。因本案债权难以一时全部兑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