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杨某甲,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方雪青,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甲,女,197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雪青、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诉称:原、被于199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年××月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缺乏沟通,2006年双方曾协议离婚,经亲友劝和未离,但双方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度破裂故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子随某由原告抚养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章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我们共生育二个小孩,如果没有感情,怎么还生二胎。我从小没有父母,在收养的哥哥家长大,婚后我全心全意为了这个家。原告后来下岗,我向朋友借钱买铲车,铲车买后产生很好的收入,原告就变心了。近年来,他的收入不给我,家里靠我的收入维持。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于××××年××月××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年××月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某甲与章某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虽然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今后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增进交流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