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严德林与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严德林。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413号。法定代表人周正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严德林诉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院查明,被告振东公司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严德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雁人民陪审员 杜 苏 生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益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