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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与范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范超,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程序,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乐山市嘉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强,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嘉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梁晓刚,经理申请执行人XX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1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嘉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