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5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