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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