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