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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与姚替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姚替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54-2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金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盛,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金锋、张亚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替行。委托代理人成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港镇政府)与被告姚替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镇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替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港镇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镇政府撤回对被告姚替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东港镇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杜 一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