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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海强与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强。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后。法定代表人高桂荣,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桂荣。申请执行人王海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应付申请人王海强欠款15107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已偿还20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皇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