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海强与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强。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后。法定代表人高桂荣,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桂荣。申请执行人王海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应付申请人王海强欠款15107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高桂荣已偿还20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皇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