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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华、张继松与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华,张继松,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高小华,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张继松,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明华,系该所所长。原告高小华、张继松诉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冯海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小华、张继松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小华、张继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华、张继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小华、张继松负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