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跃与汤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汤志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于跃,男,198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扬,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跃与被告汤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跃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忠平代理审判员  庞 芸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