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国锋与曾曲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锋,曾曲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韦国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曾曲静。韦国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国锋申请执行标的30758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曾曲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江路7号双龙苑8栋1单元7-1号房屋1套一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因另案己被先行查封,目前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曾曲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国锋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