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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叶青、黄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叶青,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北二级公路2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雷锋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青。被执行人:黄丹,系被执行人叶青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青、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