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叶青、黄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叶青,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北二级公路2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雷锋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青。被执行人:黄丹,系被执行人叶青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青、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